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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2-22    来源: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库〔202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升国家财政治理效能,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财政部根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政府会计改革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财政总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我部2015年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1.《财政总会计制度》


  2.《财政总会计制度》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下载:


  1.《财政总会计制度》.pdf

  

  2.《财政总会计制度》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doc

  


关键字: 财政
文号: 财库〔2022〕41号
文件字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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