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工信规〔2022〕4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积极营造助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制定《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0月31日


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营造创业创新良好环境,支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提升小微企业政策供给和集成服务水平,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程序认定发布,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针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需求,提供完善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成长平台,是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的集聚空间。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服务的双创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园中园;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高校建立的大学科技园、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建设的创业创新载体等均可申报。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培育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示范基地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单位(申报主体)。示范基地运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江苏省内注册且运营管理本基地两年以上,近两年内无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设能力。示范基地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运营单位拥有明晰的所有权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租赁证明,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必要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条件,可以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商务洽谈、会议培训等基本服务需求。


  (三)培育能力。示范基地实际入驻中小微企业50家以上,其中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基地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以文化创意设计、软件和信息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为主的基地从业人员可放宽至500人以上)。建立梯度培育机制,小微企业梯度培育有成效,近两年培育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或创新型中小企业不少于2家。入驻企业引进高级职称、博士学历、省级认定的高级人才或团队1个以上,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6件以上、发明专利2件以上。企业满意度测评在85%以上。


  (四)服务能力。运营单位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专职从事惠企政策宣传和辅导人员不少于1人,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合计数占总服务工作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集聚优质双创服务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服务,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提供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才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管理咨询、数字化赋能等服务功能至少4类以上。上年度主办或承办各类服务活动10次以上。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五)运营能力。示范基地具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建立明晰、完整的服务台账,建立入驻企业信息统计制度,有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掌握企业生产运营信息。


  第七条 示范基地应有重点、有特色地打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核心竞争力,提高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带动作用。申报示范基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特色服务要求。


  (一)普惠型公共服务。由政府统一规划,产业定位明确,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健全,具有固定政策咨询窗口,可集中代办公共服务事项,企业入驻成本优惠,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效果突出,具有准公共属性。


  (二)产业集聚型特色服务。基地主导产业集聚度高,自建或联合建立研究院、技术平台、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具有该产业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引导推动入驻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三)大中小企业融通服务。基地开展大中小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供需对接,帮助入驻企业提升配套支撑能力,促进大中小企业在技术、产品、人才、金融等方面的深度交流合作,推动形成协同、高效、融合、顺畅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


  (四)产学研协同创新服务。基地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紧密,以解决入驻中小企业技术难题、共性技术为重点,搭建产学研合作对接平台,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引导合作高校和入驻企业建立人才交流机制,高校科研人员担任技术顾问,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诊断、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企业为高校大学生提供实习、就业岗位和创业导师服务。


  (五)数字化赋能服务。基地加快数字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引进一批优秀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入驻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数字化产品、解决方案和咨询诊断服务,入驻企业上云数量持续增长。


  (六)金融资本赋能服务。基地设立自有股权投资基金,引进各类金融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对接、上市培育辅导及综合性金融服务,积极帮助入驻企业“企升规、规转股、股上市”,助力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县、区)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年度申报具体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组织申报、材料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将通过审核的推荐示范基地行文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信用审查、实地抽查、会审报批等程序,确定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在江苏省中小企业平台网络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可延长一次,期限三年。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名称、空间范围、运营单位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如发生变更,须在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设区市、省级工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工信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反映上年度基地运营和服务情况。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绩效、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考核,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年度报告和考核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六条 对服务绩效显著的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示范基地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地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网络安全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行为;


  (三)运营单位主体变更或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依法撤销、吊销、注销;


  (四)不按要求报送服务情况和年度报告,或不接受、不配合监督管理,经督促后拒不整改;


  (五)示范基地名称、空间范围、运营单位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备案;


  (六)基地运营异常,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苏中小综合〔2016〕778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的示范基地有效期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1 .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2 .示范基地申报主体提交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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